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
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
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,规范办学行为,提高教育质量,维持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正常教学秩序,保障学生合法权益,培养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,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、《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
第三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、准考证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,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后,方能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,应提前向学校请假,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,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,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,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,予以注册学籍;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、考生信息等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,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,取消其入学资格。
第五条 新生因工作调动、生病等原因,无法报到入学的,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。保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。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予注册学校学籍。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,新生应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,经学校审查合格后,予以办理入学手续。审查不合格的,取消入学资格;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正当理由的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,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等情形的,确定为复查不合格,取消学籍;情节严重的,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。
高中起点专科学生要求具有高中、中专(含)以上文化程度。
第七条 已报到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。学籍档案包括考生信息表、学生登记表、电子档案、学习成绩单、毕业生登记表,以及其他应归档的材料。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,学生毕业或者退学时,由学校转给学生所在单位归档。
第八条 学生在读期间,按照收费标准缴费后,取得学习和考试资格。不能按期注册的,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。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,新生不予注册学籍,已注册学籍学生予以自动休学。学籍未注册及处于休学状态者不能参加面授、考核等学校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。
第九条 学生缴费注册后,需根据通知按时到校参加面授、考核等学习环节。
第十条 学生在读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,不得同时具有双重学籍。
第十一条 高中起点专科学制2.5年,最长修业年限4.5年。
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
第十二条 每学期结束,学生需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(以下统称课程)的考核,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,并归于学籍档案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。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习和考勤两个方面。学习方面,按照教学计划、教学大纲的要求,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技能的运用能力,以达到了解学生实际水平的目的。考勤方面,主要是面授及考核参加情况、考风考纪遵守情况、思想品德鉴定等,依其实际表现每学年评定1次。
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评分实行百分制,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,适当参考平时成绩。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70%,平时考核成绩占总成绩30%。总成绩达到或者超过60分者,该课程视为考核合格;总成绩低于60分,该课程视为考核不合格。考查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、完成实验、实习、课外作业、测验等综合评定,采用五级分制(优秀、良好、中等、及格、不及格)记载。
第十四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,可进行正常补考1次;因故不能参加考试,经学校批准,可以缓考;无故不参加考试为旷考。旷考和考试舞弊,该课程考试成绩均按“0”分记,并取消正常补考资格。凡有不及格课程的,可在毕业前申请补考1次,毕业前综合补考每人不得超过6门课程。对通过补考取得的成绩,予以标注。
第十五条 学生对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课程具有如下情况之一者,经学校批准,该课程可以免修、免试:
(一)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,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;
(二)复学、留级、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成绩合格,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;
(三)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,原所学课程成绩合格,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。
免修、免试课程,不得超过该专业所设课程总数的25%,申请免修、免试的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。
第四章 学籍管理
第十六条 学生修完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考核成绩均合格,予以升级。经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在3门以内(含3门)也可升级。每学年经补考仍有4门及以上不及格者应予留级,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,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。学校无后续相同专业的,可转到校内其他相近专业。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2次,否则予以退学处理。
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能坚持学习,可以申请休学:
(一)因病(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)需停课治疗休养的;
(二)因公(经学生单位证明)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的;
(三)因其他特殊原因,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。
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后,需办理休学手续。学生休学期间,保留学籍。休学时间以1年为限,不得超过2次。
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,应向学校申请复学,经审查批准后,编入原录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。因病休学的学生,在申请复学时,需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,并经学校同意,方可复学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,作退学处理。
第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转学、转专业,确因工作调动或者岗位变换需要转学或者转专业者,由学生所在单位出具证明,提出书面申请,经学校研究同意后,办理相关手续,原则上只能在第1学期报到注册后2周内办理。转专业要求在同科类、同层次、同形式的情况下进行,且课程能相互衔接。
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学校予以休/退学处理:
(一)在校期间累计2次考勤不合格的,予以自动休学1年处理;
(二)经补考仍有6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,予以退学处理;
(三)休学、保留学籍期满,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,予以退学处理;
(四)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,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到校学习的,予以自动休学1年处理;
(五)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缴费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,予以自动休学1年处理;
(六)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,予以退学处理;
(七)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、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。
退学应办理退学手续,学校报学信网备案。退学办理成功后,学生不得申请复学。
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
第二十一条 对在学习、考勤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,学校给予表彰或者奖励,通常采取授予“优秀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和“优秀毕业生”荣誉称号等形式,一般每年或每届评选1次,由学校批准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。
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、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,参照《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》进行处理,并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。
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励、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,并通知其所在单位。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,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,学校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反馈申诉处理意见。
第六章 毕业、结业、肄业
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,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,成绩合格,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,准予毕业,学校颁发毕业证书。
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,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,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,学校可以准予结业,发给结业证书。结业后2年内,由本人申请,学校准予补考1次,补考合格者,换发毕业证书,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。
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,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,中途退学者(不包括开除学籍者)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。
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
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,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,填写、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。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、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者,应有合理、充分的理由,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件。
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,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,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籍学历电子注册。
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,学校一经发现,立即取消其学籍,不予发放学历证书;对于已发的学历证书,学校将依法予以追缴并撤销。对以作弊、剽窃、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,学校一经查实,依法予以撤销。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,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。
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,经学生本人申请,学校审核合格后,补发毕业证明书,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毕业证明书只予办理一次,不得重新补办。
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职业培训部负责解释。
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
2022年6月1日